一名男子在广州打羽毛球时突然死亡,体育场损失20万元

一名男子在广州打羽毛球时突然死亡,体育场损失20万元

admin 2024-12-24 联系我们 6 次浏览 0个评论

广州一名男子因羽毛球场缺乏AED设备,突然昏迷死亡,延误了黄金救援时间。事件发生后,他的家人起诉法院要求赔偿。最近,该案件经过了一审和二审,确定没有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的羽毛球馆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例


此前,黄和他的朋友们去羽毛球场运动。休息时,黄突然昏迷不醒,倒在地上。附近的一名球员立即对他进行了紧急心肺复苏,另一名球员联系了健身房工作人员并拨打了120紧急电话。


几分钟后,体育场工作人员和安保人员接管了心肺复苏,并一直持续到救护车到达现场。救护车到达体育场后,黄立即被送往医院急诊室接受治疗。当天,黄的抢救无效,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推断)称黄的死因为猝死。


黄的亲属认为,事件发生后,羽毛球场没有履行其对黄的安全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总额超过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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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馆辩称,黄的死亡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黄昏迷后,医护人员积极参与急救,进行了心肺复苏,并有效引导救护车,使医护人员顺利快速到达急救现场。他们已经履行了合理的安全保护义务。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指出,羽毛球场没有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也没有经过急救值班培训的工作人员。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羽毛球场没有履行其对黄的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黄应该对参加体育运动的危险性和自己的身体状况有明确的判断能力。如果他不小心处理,忽视了自我保护,他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本案事件和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羽毛球馆对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黄亲属2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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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场对此表示不满,并已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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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酒店、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不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广州市社会应急医疗管理条例》,政府服务大厅、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公路服务区、风景旅游区、学校、体育场馆、养老服务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并定期检查、维护和记录。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机场、公路服务区、体育场馆、风景旅游区、从事高危体育项目的企业、施工单位、大型工业企业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安排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或志愿服务人员在生产经营时间值班,在紧急情况下协助院前医疗急救和现场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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