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一农民卖羊肉获利180元,市监察局罚款10万元

江苏盐城一农民卖羊肉获利180元,市监察局罚款10万元

admin 2024-12-26 联系我们 6 次浏览 0个评论

12月24日下午3点,江苏盐城一名农民因出售一只羊获利180元,被大丰区市场监督局提起行政诉讼,罚款10万元。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七庭公开审理了该案的二审。


2023年11月21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局工作人员在城市蔬菜市场农民陈光芳的摊位上查获了一具绵羊尸体和六只绵羊头,这些绵羊尸体和绵羊头未经检查和盖章。在检查过程中,陈光芳承认家里的冰箱里还有三只羊的尸体,并带领执法人员在家里办理了扣押手续。


2023年11月24日,陈光芳提交了一份由大丰区奉化街枣南村委会和大丰市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的“情况说明”,称陈光芳家中有一名老年人患有晚期淋巴瘤,需要巨额的物理治疗费用。这家人面临困难,希望得到宽大处理,以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2024年1月18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陈光芳发出行政处罚通知,题为“大司建处罚通知[2024]00035号”。通知拟对陈光芳出售一只羊和六只羊头获利180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该局拟没收尚未售出的六只羊头和四只羊(包括在家中查获的三只羊尸体),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处罚款130180元。


2024年2月5日,大丰区市场监督局抽检并送检羊头和羊肉。2024年2月23日,中检溯源有限公司江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抽检羊肉符合农业农村部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合格。


在正式实施行政处罚之前,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听证会,宣布检验检疫结论“符合标准”。经过集体讨论,陈光方关于免除或减轻处罚的声明将不予接受。根据肉类检验合格和涉案家庭的特殊情况,将处以10万元罚款,没收4只羊尸体、6只羊头,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盐城一农民卖羊肉获利180元,市监察局罚款10万元


2024年5月6日,个体工商户陈光芳向法院起诉大丰区市场监督局,要求法院撤销原行政处罚,理由是工商户数量认定存在事实错误,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不当,将导致“处罚致贫”等问题。


经审理,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判决。其中,经试验发现,广芳羔羊销售部购买了6只未经检疫的活羊,总重量270公斤,金额8100元。广芳羊肉销售部在经营者家中屠宰了活羊,并在盐城市大丰区的一个市场摊位上向公众出售。货物总价值9607.2元,销售羊肉45公斤,利润180元。上述羔羊和羊头未经检查。


一审判决认为,行政机关对本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主张。陈光芳对此表示不满,已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农民在自行屠宰前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以防止疾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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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庭审的大丰区市场监督局工作人员认为,2000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陈光芳从事相关业务20多年,知道或应该知道羊头和羊肉在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前需要进行检验检疫,不存在不受处罚的情况。此外,出售的羊肉无法检查,有害后果无法消除。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上级规定和专项行动部署,要严格查处未经检验检疫非法销售肉类的行为。任何宽大或减轻的处罚都必须有证据支持。


庭审中,上诉人陈光芳当庭承认,对涉案羊肉不进行检疫是违法行为,但一再辩称自己“做了一件好事!”正是因为癌症患者顾急需资金,才帮助屠宰、出售羊肉,希望法院能考虑到其家庭的实际困难。


记者从采访中了解到,涉案六只羊由大丰区新团镇长安村村民顾德兰饲养。顾德兰在本案的处罚期内已经去世。顾德兰的弟弟顾德奎在一份手写的请求执法机关对陈光芳从宽处理的请求中写道:“由于他弟弟的疾病和癌症晚期,他让我帮他处理几只羊并支付医疗费用。我帮他找了一个卖羊的人,但他们拒绝了。我一再要求帮助处理羊,但我不知道他已经被工商部门调查并说这是违法的。我也向他们道歉。”


审判期间,主审法官组织了法庭调查和辩论,重点讨论了事实认定、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和行政处罚严重性四个关键问题。两党一度态度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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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庭审的陈光芳律师认为,调查机关没有进行必要的市场价格调查或评估,以确定涉案货物的价值,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事实不清、缺乏有效证据支持等错误。他认为,本案不仅需要准确适用《食品安全法》,还需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决定权适用规定》,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事实,减轻或免除处罚。


据悉,《食品安全法》规定,“对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以及违法生产经营价值1万元以下的食品,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记者查阅了《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首次违法,造成轻微不良后果,及时纠正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其他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


庭审当天,法院给予双方充分的时间表达各自意见,但未对案件作出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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