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已发布通知,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试点项目,以解决政府采购价格异常低的问题。
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试点工作,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财务办库[2024]265号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财政厅: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不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高性价比的采购,财政部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试点项目,解决政府采购价格异常偏低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试点地区采购人员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历史交易信息和市场调研,形成科学、完整、明确的采购要求,设定合理的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性定价提供依据。考虑到技术、成本效益和促进竞争等因素,采购项目应根据专业类型和领域合理分类和分包。鼓励采购商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并要求供应商在采购文件中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后续专用耗材、升级服务费和其他全生命周期费用的报价,作为评估期间需要考虑的因素。
试点地区的采购人员应加强对信息技术建设和易耗品高消耗仪器设备等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技术建设项目,采购方应要求供应商严格执行相关的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按照合同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不得以合同外的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2、 加强对政府采购异常低价的审查
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异常低价竞标(响应)评审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
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中标(响应)评审程序:(1)投标(响应)价格低于通过合规性评审的所有供应商的平均投标(响应”价格的50%,即投标(响应“价格低于通过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的平均中标(响应”)价格乘以50%;(2) 如果投标(响应)价格低于通过合规审查的第二低供应商的投标(响应;(3) 如果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45%,即投标(响应;(4) 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过低,可能会影响产品质量或导致不诚实的表现。
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中标(响应)评审后,应要求相关供应商在合理时间内到评标现场提供书面解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以解释投标(响应)价格。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与报价合理性有关的说明和材料,如项目的具体成本估算。
评审委员会应根据专业经验,考虑主要电子商务平台上同类产品的价格、行业内当地工资水平等因素,对报价的合理性做出判断。如果投标(响应)供应商未能提供书面解释或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解释或支持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则应被视为无效投标(回应)。相关评审信息应记录在评审报告中。
3、 压实评审专家职责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评估专家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巩固其职责。发生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低价情况,评审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处理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解决政府采购价格异常偏低问题的重要意义,更好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引领作用,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加强监督指导,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提高采购文件标准和加强履约保障,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办公室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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