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八十多岁的父亲拒绝搬出房子,女儿起诉父亲搬离房子。法院裁定

这位八十多岁的父亲拒绝搬出房子,女儿起诉父亲搬离房子。法院裁定

admin 2024-12-20 公司简介 6 次浏览 0个评论

爸爸,姐姐把你告上法庭了!“年过八旬的陈neneneba波没想到有一天会被女儿告上法庭,理由是女儿为了缓解经济压力,想把房子卖了,要求父亲搬离住了十几年的房子。但陈Bo不同意,女儿起诉他占了房子。面对这场家庭纠纷,法院将如何判决?今天,广州天河法院宣布了此案的判决。


女儿起诉父亲占用房屋并要求腾空


陈neneneba波和洪阿姨育有一子一女。1993年,他们的女儿小娟移居国外后,她在那里工作、结婚并育有子女。她很少回到中国,而她的儿子小明在获得绿卡后选择住在那里。


2007年,为了享受晚年,陈叔叔和洪阿姨在天河区买了一处房产。当时,这处房产是以洪阿姨和小明的名义购买的,并进行了房产登记。从那时起,陈叔叔和洪阿姨就一直住在这所房子里。直到2020年10月,洪阿姨去世,陈neneneba波继续独自住在房子里。


以前,洪阿姨非常关心远在异国他乡的女儿。为了给她一个在中国定居的地方,她说服陈叔叔和小明与小娟“合住”房子。


2021年10月,为完成洪阿姨的遗愿,陈neneneba波、小明经公证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将产权登记在肖娟名下。


这位八十多岁的父亲拒绝搬出房子,女儿起诉父亲搬离房子。法院裁定

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拿到”房子不到两年的小娟却表示有意出售房子以缓解经济压力,并要求父亲陈neneneba波搬离房子。陈neneneba波不同意,于是小娟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裁定该申请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并驳回了上诉


陈neneneba波认为,当时购买房产的目的是为了退休。他和儿子小明出于家人的爱和关心,放弃了他们的财产份额,让小娟独自继承。相反,小娟常年生活在国外,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无视父女之间的家庭关系,也没有考虑自己的年龄和搬出去的不便。她强迫自己搬走,这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广州市天河法院经审理认定,陈Bo未占用该房屋,小娟要求陈Bo搬离该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因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小娟的诉讼请求。


原告小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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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李新成指出,本案系家庭成员财产纠纷,原告小娟与被告陈neneneba波为父女关系。原告小娟作为房屋所有人,依法享有对涉案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同时也有支持、协助、保护陈Bo的义务。


本案被告人陈neneneba波年过八旬。在审理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小娟取得财产的方式、陈neneneba波的身体状况、生活条件、是否有搬离的意愿、小娟是否妥善安置了陈nenenebb波。它不能与社会道德和良好习俗相矛盾。


从本案证据可以看出,该房产是以洪阿姨(小娟的母亲)和小明(小娟的兄弟)的名义购买和登记的。自购买该房产以来,陈neneneba波已在该房屋内居住了15年。小时候,在母亲洪去世后,小娟只是通过父亲陈neneneba波和弟弟小明继承了涉案财产。由此可见,陈neneneba波并未有任何侵占房屋的行为。


另一方面,常年在国外生活的小娟,既无法亲自照顾年迈的父亲,履行赡养和孝顺的义务,也无法就陈neneneba波提出一个能够理解和接受的合适的后续居住方案。她片面强调自己作为财产所有者的权利和个人困难,忽视了血浓于水的感情和支持她的义务。因此,本院认为,小娟对陈伯滕芳的请求违反了治安良俗原则,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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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有时可能会在财产和金钱等物质利益上发生冲突。法官提醒,对于涉及家庭成员之间个人关系和道德的内部纠纷,法院不仅要关注参与审判的各方的权利,还要考虑各方是否履行了义务。同时,要坚持深入思考,做到理、理、法相结合,切实平衡各方利益,体现人文关怀。


尊老爱幼、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儿童不仅要注意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牢记赡养老人的法律义务,妥善安排生活,将照顾老人融入日常生活。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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