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今天(12月28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区在新年和春节期间确保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
通知内容如下:
1、 全面加强低收入人群的识别和动态监测
各地区要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极端贫困人口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进一步细化认定条件,将暂时不符合援助和支持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的家庭纳入动态监测范围,加强日常走访,全面了解他们的基本生活变化,及时为符合援助和支撑条件的人提供相应的援助和支持。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的要求,加快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将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者、极端贫困个人、处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防止贫困复发监测对象等所有低收入人口纳入动态监测。
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加强对基本生活困难群体的关注,将过去一年内因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极端贫困人口救助支持条件而申请未获批准的人群,以及退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极端贫困人口不满两年的人群纳入动态监测范围。
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完善规范化管理、主动发现、跟踪和有效性功能,不断完善监测预警指标体系,科学设定预警触发条件。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动态掌握监测对象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刚性支出、政策执行等方面的变化,加强风险评估。
对于触发预警的人,基于“大数据比较”,将进行有针对性的“铁脚测绘”,了解每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实际困难,遵循“预警响应离线验证分类推送及时处置结果反馈”的过程:
符合基本生活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范围;
对于符合教育、住房、就业、医疗等特殊救助条件的,及时将信息推送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跟踪监督处理结果的反馈,推动形成“一户(人)一闭环救助链”的管理机制。
2、 规范社会救助和保障政策的实施
各地区要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等政策的实施,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要进一步完善“一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完善首问负责、一次性通知等制度,明确转介和转介服务的流程和时限,大力推行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办理和弱势群体诚信申报的“双承诺”制度,坚决防止和消除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行为,切实提高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效率。
要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准入条件,实现“尽可能多保障”的目标,按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家庭的保障金额,落实“按标准保障”,避免和防止“全户保障”被“单人保障”、“低额度”、“额度分配”等取代的现象。
参照“单身户”,全面落实将生活津贴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纳入生活津贴范围,加强特殊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应急、过渡性、补充性制度功能,加强对未参加失业保险、无生活来源的失业人员、生活困难大学生、因病突发事件经济困难人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重点群体的援助和支持。
加强临时救助与救灾体系的衔接,提高受灾群众在紧急和过渡时期的基本生活保障。
进一步完善乡镇临时救助储备基金制度,全面落实“困难地区紧急救助”、“先行救助”等政策要求,切实发挥临时救助在紧急救助中的作用,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确保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公开披露制度,规范救助对象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范围,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 有效开展走访关爱弱势群体工作
各地区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援助和支持,在新年和春节前进行走访慰问,及时了解他们的期望和需求,帮助协调和解决实际困难,切实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贫困群体的关心,确保他们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假期。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年和春节前提前发放救济金或一次性生活补助。加快审查和确认程序,以及为在新年和春节期间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别援助的弱势群体发放资金。根据情况,可以提供临时援助,以缓解他们的生活困难,满足弱势群体的假期需求。
要密切关注新年、春节期间物价波动情况,会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按规定涨价的联动机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尽量减少涨价对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
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供热帮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增加对弱势群体的供热补贴或减免费用。在条件允许的地区,供暖援助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大,从低收入受助人和极端贫困个人扩大到低保边缘的低收入家庭,帮助弱势群体解决实际的冬季困难,防止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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